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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毒理學實驗室操作規范

時長:2012-3-1 17:59:39小編:admin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食品毒理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動物房)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可有資格進行食品毒理學試驗的單位。
  2 引用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 定義
  3.1 受試物test substances
  指本規范“范圍”內的各種測試樣品。
  3.2 試驗系統test system
  3.2.1 指經受試物及對照物處理的一切動物,微生物及其他生物。
  3.2.2 按食品毒理學要求進行的試驗,也包括所用的方法。
  3.3 對照物reference materials
  指在試驗系統中用于鑒定測試生物的生物學特性和試驗系統的敏感性及特異性的物質,以及用于試驗系統中結果判定時同受試物進行比較的物質。
  3.4 標本specimen
  一切用于測試的受試物,從試驗系統中取出的用于檢查或分析的物品均稱作標本。
  3.5 原始資料raw data
  實驗研究過程中進行試驗和各種活動觀察的記錄,包括所有實驗記錄及數據,自動分析測試儀器上的記錄資料,照片和聲像記錄,原件或復印件等。
  3.6 試驗開始日期及完成日期study initiation and completion date
  試驗負責人簽署試驗方案的日期為試驗開始日期,簽署最終試驗結果報告的日期為試驗完成日期。
  3.7 試驗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
  負責有關課題設計的審查批準或兼為課題負責人。
  3.8 課題負責人project director
  負責課題或分課題的設計,試驗的技術措施,對試驗進行解釋,分析起草有關文件和試驗報告,對實驗的質控提出證明。
  3.9 質量控制人員quality control officier
  指課題負責人之外的食品毒理學專家及有關人員,負責對實驗質量的控制。
  4 人員和組織
  4.1 人員
  4.1.1 實驗人員必須經過良好的教育和訓練,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能勝任相應的工作,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高度的責任心。
  4.1.2 實驗人員必須注意個人衛生,避免污染受試物、對照物和試驗系統。
  4.1.3 實驗人員必須穿著適合其工作性質的特定的工作服,這些工作服必須能防止實驗人員受到受試物、對照物和試驗系統的污染,并適當地進行更換。
  4.1.4 實驗人員一旦發現患有對實驗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疾病時,必須禁止其直接接觸所有的受試物、對照物和試驗系統,直到疾病痊愈。如果實驗人員的健康影響到實驗質量,必須立即向試驗負責人及課題負責人匯報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實驗質量。
  4.1.5 所有實驗人員必須明確他們自己所從事工作的內容和各自的職責。
  4.2 組織
  4.2.1 課題負責人提出全面的試驗方案,經試驗負責人簽署。
  4.2.1.1 確定課題的參加人員及分工。
  4.2.1.2 實施試驗方案。
  4.2.1.3 一旦發現影響實驗質量和可靠性的意外情況,必須立即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并作好記錄。
  4.2.2 由除課題負責人以外的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組成質量保證系統,負責監控實驗,確保設備、儀器、人員、方法、操作、記錄和質量控制符合本規范。
  4.2.3 按照試驗計劃,在人力、財力、設備、材料和法學上得到充分保證,確保及時和準確地完成實驗設計中所規定的研究項目。
  4.2.4 課題負責人負責課題資料的分析、解釋,起草有關文件和試驗報告。
  4.2.5 試驗全過程資料歸檔。
  5 實驗室
  5.1 試驗和測量裝置
  5.1.1 實驗室應配備滿足試驗和測量要求的裝置。裝置應合理安放,以利于操作、檢查、清理及保養。
  5.1.2 每項試驗和測量裝置應保存記錄,記錄應包括:
  5.1.2.1 該項裝置的名稱;
  5.1.2.2 制造廠家及型號標志;
  5.1.2.3 收到日期;
  5.1.2.4 啟用日期;
  5.1.2.5 電源安置;
  5.1.2.6 維護細節;
  5.1.2.7 最近檢定校準日期。
  5.1.3 每項試驗和測量裝置的操作說明書應妥善保存,并應方便使用,實驗裝置只應由批準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操作。
  5.1.4 裝置任何部分出現超負荷,或使用不當,或結果可疑,或由檢定及其他方法判定有缺陷時,應停止使用,進行修理并記錄備案。如果是測量裝置,還應經檢定校準合格后才能使用。
  5.2 檢驗方法及程序
  5.2.1 實驗單位備有說明機器的正確操作,檢查、調整及整理的方法,以及機器發生故障或破損時應采取的修理手續的標準操順序書面說明書,便于工作人員查閱和使用。規定的標準操作程序的任何變動應得到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
  5.2.2 試劑與溶液
  5.2.2.1 實驗區內的所有試劑與溶液應用標簽標明其性質、濃度、保存要求及失效期,特殊試劑應用指定容器保存。
  5.2.2.2 變質或過期的試劑與溶液不能使用。
  5.2.2.3 試劑與溶液(特別是危險品)應妥善保管,在稱取和使用時防止造成污染和變質,保持試劑與溶液的專一性質。
  5.2.2.4 接收與取出試劑的量及日期應記錄存檔。
  5.2.3 受試物和對照物
  5.2.3.1 受試物和對照物的特性
  受試物和對照物的成分含量、濃度、純度、穩定性及合成方法等反映受試物和對照物特性的指標應有完整資料并存檔。如受試物和對照物為市售品,應加以注明。
  5.2.3.2 受試物和對照物的管理
  5.2.3.2.1 用于貯存受試物和對照物的容器應標明名稱、批號、有效期及貯存條件。
  5.2.3.2.2 受試物應注明其屬性和采集日期,并與標本容器的標簽及其他結果相一致。
  5.2.3.2.3 應妥善保存標本及其觀察記錄,便于進一步的研究。標本保存應滿足記錄資料保存的有關要求(見第6章)。
  5.2.3.3 受試物、對照物與載體的混合物
  5.2.3.3.1 受試物、對照物與載體的混合物應符合試驗要求。所用載體應對混合物中受試物或對照物的特性、試驗系統、程序實施及測試結果無干擾作用。
  5.2.3.3.2 應測定受試物,對照物在混合物中的均勻性,定期測定受試物、對照物在混合物中的濃度及穩定性。
  5.2.3.3.3 在受試物、對照物與載體的混合物中,任一組分有失效期時,應在容器上注明;如兩種或兩種以上組分有失效期時,應注明較早的那一種。
  6 檢驗的方案設計與實施
  6.1 方案設計
  6.1.1 每項試驗應有書面的設計方案,包括:
  6.1.1.1 試驗項目名稱及研究目的;
  6.1.1.2 試驗項目來源;
  6.1.1.3 試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6.1.1.4 試驗項目論證;
  6.1.1.5 所用試驗系統;
  6.1.1.6 試驗系統的鑒定;
  6.1.1.7 所用試驗和測量裝置的名稱、型號、量程以及測定項目;
  6.1.1.8 給予受試物及對照物,或受試物、對照物與載體的混合物的劑量、途徑和頻率;
  6.1.1.9 試驗記錄;
  6.1.1.10 出現不一致的結果或異常情況時,應采取的措施。
  6.1.1.11 擬用的統計學方法。
  6.1.1.12 為保證實驗人員安全和防止其他損失應采取的預防措施。
  6.1.2 設計方案認可后,任何更改及其原因應由試驗負責人簽字,注明日期,并與原方案一同備案保存。
  6.2 試驗的實施
  6.2.1 試驗的實施應按設計方案進行。
  6.2.2 試驗過程中獲取的標本應注明其屬性和采集日期,并與標本容器的標簽及其他記錄相一致。      6.2.3 應妥善保存標本及其觀察記錄,便于進一步的研究。標本保存應滿足記錄資料保存的有關要求(見第6章)。
  7 記錄和資料
  7.1 除自動分析測試系統得到的資料外,所有觀察和計算應立即用墨水筆清楚地記錄下來,由記錄人簽字并注明日期;記錄資料的任何更改應注明原因、更改日期并簽字。自動分析測試系統得到的資料應由操作者簽字并注明日期;更改自動分析測試系統記錄的資料時,應由試驗負責人認可,注明原因,更改日期并簽字。
  7.2 記錄和資料的保存
  7.2.1 試驗獲得的所有原始數據、文件、設計方案、標本(血、尿、便、體液等濕標本除外)、階段性報告及總報告應存檔,建立索引以便于查閱。
  7.2.2 記錄和資料應有指定存放地點,并由檔案負責人管理,查閱檔案應事先得到批準。
  7.2.3 記錄和資料應至少保留兩年,但應視情況具體考慮,如用于案件訴訟,提供法律依據的記錄和資料,有關尚未批準的新原料、新產品檢驗的記錄和資料,則可延長到5年。
  8 試驗報告
  8.1 實驗室所完成的工作應有全面的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準確,客觀地陳述試驗結果及所有有關情況。
  8.2 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8.2.1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試驗的起止日期;
  8.2.2 統一的試驗報告順序編號;
  8.2.3 試驗報告應標明頁碼;
  8.2.4 送檢單位名稱;
  8.2.5 檢品的描述和識別標志,收到日期;
  8.2.6 試驗方法和程序;
  8.2.7 資料分析所用的統計學方法;
  8.2.8 試驗結果和結論;
  8.2.9 課題負責人姓名,所有其他參與檢驗的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姓名;
  8.2.10 對試驗報告負有核驗責任的有關人員簽名及日期;
  8.2.11 總報告應由試驗負責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8.2.12 總報告需修改或補充時,應由試驗負責人負責,明確需修改或補充的部分,說明原因,簽名并注明日期。
  9 環境
  9.1 實驗室的環境條件應滿足其檢測工作的要求。
  9.2 實驗室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得到良好的管理。
  9.3 實驗用品及廢棄物處理應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
  10 實驗動物以及動物房
  10.1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要求
  10.1.1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應分開為獨立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員更衣洗澡間,動物飼養室,洗刷消毒室,飼料儲藏室,墊料儲藏室和隔離檢疫室。糞便、污水、用過墊料、動物尸體和廢物應有安全處理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動物,如無菌動物,無特殊病原體動物,純系動物和裸鼠均應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設備,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0.1.2 根據需要應具有足夠數量的動物室或區域;
  10.1.2.1 根據動物品種、品系或不同來源進行分離飼養;
  10.1.2.2 根據不同研究項目進行分離飼養;
  10.1.2.3 對已知具有生物性危害的受試物(包括揮發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傳染因子及具有“三致”危害的物質),必須有能進行隔離試驗的特別動物室或區域,以防環境污染。
  10.1.3 動物室設施應有良好的換氣通風裝置和排水通道。室內六面光潔,設有防鼠、防蟲和降溫防寒等設施。
  10.1.4 貓、狗、猴等大型實驗動物的繁殖室或實驗室應有適當的運動場地,可靠的鐵絲網或高墻和雙層門的設施,以防動物逃逸。
  10.1.5 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筑,周圍至少應有20m衛生間隔區。
  10.2 一般動物房的管理要求
  10.2.1 動物房的溫度要保持相對恒定,每天的溫度相差不超過2~4℃,各類動物對溫度的要求是:18~25℃。
  10.2.2 室內相對濕度以40%一80%為宜。
  10.2.3 應避免高頻率噪音,控制噪音在60dB以內,并避免超聲波的干擾。
  10.2.4 動物房內不應有異常濃烈的氣味,主要由動物排瀉物產生的氨味(其濃度應控制在20mg/kg以下)。
  10.2.5 動物房應保持整齊,室內動物籠具不能過密,每籠動物只數不能過多。
  10.2.6 動物房內禁止吸煙。
  10.2.7 動物飼養室內不得放置與試驗無關的雜物。
  10.3 動物管理要求
  10.3.1 動物由繁殖動物房或由外單位購入時,必須核實動物是否符合有關管理要求(品種、動物等級等)。
  10.3.2 所有從外界新接收進的動物要隔離,并對其健康狀況作出評價,至少對其觀察3d,確認正常后才能開始實驗。
  10.3.3 領入動物必須由課題組專人負責,進行登記和寫處理記錄。包括動物數量、性別、體重范圍、供給來源、屬、種、亞種、年齡等。
  10.3.4 用于研究的動物都要有恰當的標記(如刺字、顏色編碼、耳標、耳穿孔等),研究期間,每個動物籠上必須有記錄卡片。
  10.3.5 處死的正常和實驗動物應及時送出動物室,并作符合要求的處理。對有嚴重毒性(包括致癌性)物質及經此處理的動物應及時放置規定的場所并進行焚毀。
  10.4 衛生防護要求
  10.4.1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疾病的控制及處理
  10.4.1.1 凡外來實驗動物至少經過3d以上的隔離檢疫,以防傳染病的侵入。外觀無病征(必要時作相應的實驗室檢查陰性者)方能進入飼養繁殖室。
  10.4.1.2 食品毒理學研究前,要保證動物無任何疾病,并保證動物避免可影響研究目的及實施的因素。如果在研究過程中,動物接觸了上述疾病與因素,有病動物必須隔離,如有需要并且治療不影響研究,可對動物進行對病或對癥的治療。其診斷、對動物治療的批準、治療所用藥品、措施及治療的日期都要有記錄并保存。   10.4.1.3 動物發生疾病死亡應及時進行病理尸檢或其他實驗室檢查,作出診斷,提出處理意見。當動物發生傳染病時,原則上全部銷毀。房屋、用具、籠架、墊料、衣帽等必須進行徹底消毒。動物室封鎖一段時間才能使用。必要時報告試驗負責人及主管部門。
  10.4.1.4 實驗動物發生烈性傳染病流行時,應立即上報實驗動物檢定中心,同時采取嚴格的隔離消毒措施,以免傳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不報告者,所在單位及個人要承擔責任。
  10.4.1.5 尸體處理:尸體處理一般要求焚燒,深埋,大型動物可消毒加工后利用。
  10.4.2 飼料和飼喂衛生
  10.4.2.1 為了保障實驗動物的營養和健康,保證動物的質量,必須供應給實驗動物營養豐富、清潔新鮮的全價飼料。一般動物房應有符合要求的各種配方的動物飼料,成品應放在塑料桶內,最長不宜超過兩個月。若置于低溫儲藏庫內,可適當延長保存期。防止野鼠、昆蟲、化學藥品和農藥的污染。
  10.4.2.2 自配飼料必須保證原料的衛生安全,必要時對某些成分進行消毒處理。
  10.4.2.3 新鮮飼料、水果、牛奶、牛肉必須冷藏(4~8℃),新鮮蔬菜必須洗凈,晾干后再用。
  10.4.2.4 對腐爛、發霉、調劑不當、接觸過有毒藥物的飼料,沒有消毒蒸熟及其他動物剩余的飼料不能喂養動物,否則易引起疾病或死亡。
  10.4.2.5 應供給動物清潔,充足的飲用水,飲水必須符合GB 5749的要求,給水的用具一定要保持衛生,水瓶定時洗刷和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過大漏水。
  10.4.2.6 用于動物的飼料及飲水要定期分析,以保證已知的可能影響研究的而又可能存在于這些飼料和飲水中的污染物不超過設計中所限定的水平,這些分析資料要作為原始資料保存。
  10.4.3 用具衛生
  10.4.3.1 動物籠架及附屬設備使用完畢必須刷洗消毒,妥善存放。
  10.4.3.2 填料來源應符合要求,必要時消毒處理。
  10.4.3.3 對于嚙齒類動物,鋪(填)料每周至少更換三次(隔日一次),并清洗底盤,一般每2~4周消毒一次,必要時每周消毒一次。
  10.4.3.4 籠架每天清洗一次,必要時進行刷洗、消毒。
  10.4.3.5 動物房內設備、桌面、地面應每日進行清掃和擦洗。
  10.4.3.6 有毒物特別是毒性強、有致癌作用的飼料,在實驗結束時必須及時焚毀盛放的容器,操作的用具應作消毒處理。
  10.4.4 工作人員衛生防護
  10.4.4.1 動物房內有專用的衣、帽、手套、鞋等,工作人員進出動物房必須更換這些專用衣著,一般情況下,每周換洗一次,特殊情況下隨時換洗和消毒處理。
  10.4.4.2 接觸動物之前、后都應洗手(必要時消毒),尤其在做過清潔衛生,飯前便后以及同時接觸兩種不同的動物或兩種以上受試物等時更應洗手。
  10.4.4.3 工作人員有輕度感冒時應戴口罩,應盡量避免減少直接接觸動物。嚴重感冒或其他傳染性疾病者禁止進入動物房直到疾病痊愈。所有實驗人員的健康狀況如果影響到實驗質量,必須向上一級有關人員匯報。   10.4.4.4 隨時關好動物房門窗,在處理動物、開關籠門時應防止動物逃逸,若有動物逃逸時,必須由當事人負責捕獲并作出處理。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南京醫學院、浙江省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迎、曹來福、馬風樓、趙碩、余強。
  本標準由衛(wei)生部(bu)委托技術歸口單位(wei)衛(wei)生部(bu)食品衛(wei)生監督檢驗所(suo)負責(ze)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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